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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击假唱 文化部向假唱“开炮”

2008/11/25/20:28 来源:南方都市报

  11月12日,文化部就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“假唱”、“假演奏”等行为,将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。

  处罚“假唱”要先保证观众基本权利

  笔者认为,在“意见稿”的条文中,管理部门更多的是站在“管理者”的角度来考虑,过于突出处罚的行政手段,而缺少站在“服务者”的角度来为观众考虑。观众花钱买票来看商业演出,本来是为了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的,但是当发现口形不对,是假唱的演出时,不可避免会出现受骗上当的感觉,说得不好听点,“假唱”和“诈骗”没有什么本质区别。那么,发现自己被“诈骗”了,在演出退场之后怎么办,谁又来维护观众的正当利益呢?

  当然,观众自己可以要求举办单位赔偿损失,但是演完之后,他们往往是“拍拍屁股”人就走得没影了,观众作为消费者,又是一个弱势群体,怎么能够轻易地和演出单位“打好交道”,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呢?可见,当出现“假唱”时,管理部门不要动不动就“罚”,在处罚之前还要有很多需要做的事情。比如说,在不“奢望”其他赔偿的前提下,先保证观众正当的退票权利,就是首要考虑的问题,这才是为民服务的体现。□崔立锋

  非营业性演出的“假唱”怎么办?

  打击严惩“假唱”,当然十分必要,也非常合理。不过,当惩治假唱被冠以“营业性演出”的前提时,总难免又让人有些犯嘀咕:难道非营业性演出中的“假唱”、“假演奏”就可以被允许?这显然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。首先,非营业性演出的“假唱”、“假演奏”同样也是“假”,也是对观众的欺骗。更为重要的是,“非营业性”对应的往往是“公益性”“公共性”,因而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内涵或纯艺术的价值诉求。无疑,这样一个公益公共的内涵、价值诉求更不可能容忍任何欺骗的存在,否则,必将是对演出的一种双重亵渎。

  当然,上述《实施细则》既然只是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”的实施细则,从规则制定的逻辑上讲,它只规制营业性演出中的“假唱”行为,也是很自然的。但是,如果考虑到这样一个惩治假唱规则的现实可操作性、被贯彻落实的可行性,我们又不得不将“非营业性演出”也纳入到考察视野中来。道理很明显:如果没有对非营业性演出中假唱行为的相应配套规制,那么,要想有效制约制裁营业性演出中假唱,便会徒增难度和不必要的干扰———后者冒充前者、以“非营业”的名义假唱并逃避惩罚,又该怎么办?因此,该条例应该扩展成能涵盖、统筹协调所有演出(无论营业性非营业性)的管理规定才对。记者:张贵峰

  文化部敢否对央视春晚亮出“假唱牌”

  没有人怀疑文化部“禁假唱”举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。但吊诡的是:无论是针对“假唱”,还是“假演奏”,文化部都把处罚的矛头局限在“营业性演出”这一范畴内。这是否隐藏着什么玄机?

  提及各类演出中的“假唱”、“假演奏”行为,大多数人所联想到的,首先都应是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。央视春晚“假唱”早已是公开的秘密。在我看来,要整肃文化演出市场的良性经营风气,其实根本不用担心普通演出经营场所的“假唱”、“假演奏”。演出只要附加上经营性,那就受到市场规则的制约。而有着自我消费鉴别能力的观众,在受到欺骗后自然会主动抵制假唱行为,让其逐渐失去市场。所以整肃风气的板子不应重点打在它们身上,而应落到央视春晚等“隐性经营性表演”上。央视春晚虽然初看具有部分公益性,但巨额的广告收入、短信收入早为其赋予了“营利性”的性质内核。相比其他演出,其传播效能巨大,所带来的社会道德受损和“臭豆腐效应”更严重。更重要的是,官方的背景又让它不易受到公众舆论的“反作用”。所以要对文化演出市场行风“亮剑”,央视春晚理所当然应是“重点关注对象”。记者:王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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