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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卡拉OK版权按终端收费9.2元/天/终端

2008/10/8/09:10 来源:沈阳晚报 作者:齐晓棠实习生刘莹莹

    辽宁省卡拉OK版权运营服务工作从即日起全面展开。10月7日,省音像协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,据介绍,辽宁省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终端数为单位,支付音乐作品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,基本标准为9.2元/天/终端(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)。一般情况下,每个包房有一个终端,但某些较大的包房会有2个或2个以上的终端,因此采取按终端计费的方式。

    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是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确定的,辽宁的收费标准比2007年下降2.8元,在全国排第八,与山东收费相同。价格最高的为上海,11.1元/天/终端,最低的是甘肃,为8.1元/天/终端。

    提前缴费有优惠

    版权使用费如何转给著作权人呢?据了解,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委托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为“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和服务系统”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定服务商,负责收取音像作品版权使用费。

    卡拉OK版权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取,在2009年年底前积极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,将享受优惠。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,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    对于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、民事诉讼的违规者,将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“12元/包/天”的上限标准补缴版权使用费。

    绝不转嫁给消费者

    “这一费用大概占KTV经营单位利润的5%。”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姜岷表示。

    经营者缴付了版权使用费,会不会立刻转嫁到消费者头上?姜总经理说,版权使用费对于KTV经营者来说是经营成本,经营者应该合理“消化”。消费者唱歌本身不是经营行为,是不需要交纳版权使用费的。

    姜总经理介绍,缴纳费用的卡拉OK经营场所还将享受到新歌派送、正版曲库、娱乐信息咨询、彩铃下载、产品交易、彩票发行、广告发布等相关增值服务,这些服务可以保障娱乐场所有序、健康发展。

    业内人士也表示,不会因为交纳版权使用费而提高KTV的包房价格。“我们会内部消化这一笔版权使用费,绝对不会将版权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。”如果娱乐场所随意涨价,会丧失客户,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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